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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交通基础设施法简介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时间:2020-06-13 10:08
导读:一、哥伦比亚交通设施法立法背景 哥伦比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一直相对落后,严重拖累经济,特别是外向型经济产业的发展。根据世界银行...
一、哥伦比亚交通设施法立法背景
    哥伦比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一直相对落后,严重拖累经济,特别是外向型经济产业的发展。根据世界银行编制的2012年物流指数(LPI),哥伦比亚在全部150个国家和地区中名列第64位,在拉美国家中排名倒数第二。交通基础设施落后正是其物流指数偏低和国家竞争力落后的主要原因。
    2013年11月22日哥政府颁布了第1682号法律——交通基础设施法,旨在确立交通主管部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主导地位,打破以往部门间各自为政的局面,优化顶层设计和布局,整合分散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降低合同法律风险。该法的立法目的正是为了解决哥当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遇到的瓶颈。
    二、交通基础设施法的主要内容
    交通基础设施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简化程序、整合规定、降低风险和成本。
1、简化土地征收程序,赋予政府诉讼免责权。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时享有自动免责权,即今后无论发生任何因土地在征收前的所有权而产生的争议,政府作为征收方可自动免于诉讼。
2、简化和整合环保规定。要求环保部门简化和整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环保规定。规定一般情况下的交通设施保养、修复和改善无需另外申请环保许可证。自2016年11月起,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启动前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
3、降低项目诉讼风险和项目成本。要求在项目合同中加入与合同提前终止有关的赔偿条款和争端解决条款;要求项目招标单位应在至少具备可研报告后方能启动招标程序(公私合营模式中私人发起的项目除外);要求项目招标单位或私人项目发起人在本法生效后的项目设计中提出7*24进度规划(即按每周工作7天,每天安排3班,每班工作8小时安排项目实施进度)。
(二)填补空白,出台新规。
1、填补法律空白。确立了交通基础设施与通讯、油气输送等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的各自地位和冲突发生时的处理原则。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优先地位。规划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时应考虑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布局。
当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与其它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发生冲突时,交通主管部门可向其它公共设施运营方提出协商请求,就妨碍交通项目施工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实施保护或进行搬迁所需的费用和时间达成协议,并由其它公共设施运营方实施设施保护或搬迁。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其它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参照相关技术标准自行对妨碍项目施工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实施保护或搬迁。
2、协调中央和地方关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过签署合作协议规定了双方在兴修二、三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中的责任和义务。如双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达成协议,中央政府有权推进项目实施并要求地方政府加以配合。
    3、对项目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指出在预可研、可研和最终研究设计报告等项目设计各阶段需完成的基本任务,特别是要求重点调研项目可能遇到的主要困难,包括是否存在项目配套服务、项目所在区域是否存在考古遗址、土地所有权状态如何、是否存在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及有何具体环保要求等。
(三)规定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要服务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1、矿主私人兴建的交通基础设施不得具有排他性,应允许有通行需求的第三方人员或货物使用。
2、为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建材供应,交通主管部门在项目获得批准后应将该项目沿途区域和必要的建材供应区域等信息通知矿权主管部门。后者应将该项目沿途区域和建材供应区域划定为矿产勘探开发限制区域,并在交通项目建设期间不再批准新的建材开发申请。
3、交通项目施工方可向矿权主管部门申请开采和使用项目沿途的建材。如第三方享有这些建材的开发权,第三方应以市场价格优先向交通项目供应建材。如第三方拒绝向交通项目提供建材,交通项目施工方可向矿权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许可,自行开采所需建材。
4、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权不得成为阻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理由。如矿主权益因兴修交通项目而遭受损失,双方应在最多30天内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就补偿达成一致,交通项目承包商有权恢复施工。矿主可获得的补偿将由交通主管部门和矿权主管部门共同决定。
三、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和对策建议
(一)哥《交通基础设施法》的出台将加速其交通设施建设发展,为我企业创造更多商机。
目前,哥交通基础设施十分落后,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其国内各界的一致期盼。总体来看,哥此次出台的《交通基础设施法》强化了交通设施在整个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优先地位,降低了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启动和建设成本。根据哥交通部的预期,该法的实施将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征收周期从现在的4年降低至6到8个月,环保许可证的申请周期将由现在的2年降低至6个月,全国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速度将因此得到极大的提高。
随着哥交通基础设施市场这块“蛋糕”的迅速做大,我承包工程和基建设备生产企业在哥将面临更多的机遇。为抓住商机,我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哥交通基建市场的发展动向,加大对本领域哥法律法规的调研力度,视情加入当地行业协会和双边经贸商会,掌握和利用好哥《交通基础设施法》为项目开发提供的便利。
(二)我企业需重视和尽快适应哥《交通基础设施法》在交通基建项目设计和矿业—交通基础设施关系方面的新要求。
哥《交通基础设施法》对境内交通基建项目的设计提出了新的、较以往更高的要求。我有意在哥开展承包项目的企业应加强相关方面的研究,避免在最初始的项目设计阶段即遭遇困难。
另外,该法中新出台了关于矿业企业自建交通基础设施需向公众开放、交通项目享受沿途区域内建材优先供应权、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冲突时享受优先权等的规定,使得通讯、油气输送等行业企业的项目设计和进度有可能受交通基建项目规划和施工的影响。我相关行业企业也应未雨绸缪,对此予以充分重视。
(三)我企业应用好外力,合理规避风险。
可以预见,哥《交通基础设施法》出台时间不长,今后其在推行中仍将面临一些不确定因素:该法规定的一些原则和冲突处理方法尚有待司法和宪法原则方面的考验,具体执行效果除依赖政府各有关部门颁布的实施细则外,也取决于政府和司法系统各部门的相互协作和工作效率。
目前我企业在哥交通基础设施合作领域尚处于开拓业务的最初阶段,对哥市场了解有限,对哥政府部门的熟悉程度也不够。为合理规避《交通基础设施法》推行中由于不确定因素而造成的经营风险,我企业应用好外力,积极与哥本土承包商合作,充分发挥哥当地伙伴熟悉市场的优势和对哥政策的影响力,使自己能打进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并最终站稳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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