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成立】1923年成立,前身是“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1956年更名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宗旨】保证和促进各国警方之间最广泛的相互支援与合作,建立和发展有助于有效预防和打击普通犯罪的各种机构和制度。
【成员】194个成员。
【总部】法国里昂。
【主要负责人】现任主席金钟阳(Kim Jong Yang,韩国人),2018年11月当选,其任期由于疫情原因延至2021年。秘书长于尔根·斯托克(Jürgen Stock,德国人),2014年当选,2019年连任,任期至2024年。
【组织机构】(1)全体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各成员国委派代表组成。大会每年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决定该组织的战略方针、制定或修改规则、批准活动计划及与其他国际组织间的协议、接纳新成员国、选举产生主席和副主席等人选、审核决定财政预算以及修改有关基本性文件等。各成员国有一票表决权。(2)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出的13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每年开会3次,主要任务是监督大会决议的实施、拟定全体大会日程和观察员名单、向大会提交工作计划和方案、监督管理总秘书处日常工作和行使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能。主席任期4年,副主席和执委任期3年。(3)总秘书处:总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该组织的警务、文职人员组成。负责执行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协调各国警察部门的活动、组织有关警察专家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编辑出版各种刊物和资料、通缉作案逃犯和通报被盗物品等。秘书长是总秘书处的最高行政长官,由执行委员会提名,经全体大会通过,任期5年,可连任1次,对执行委员会和全体大会负责。(4)国家中心局:是国际刑警组织在各国的常设机构,由各国自行指定的警察机构担任。它既是各成员国的一个警察部门,依法承担本国的警察职能;又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法定机构,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本成员国履行联络和执法合作事务。(5)文件管理委员会:2008年成为刑警组织正式机构,功能是确保组织对个人信息处理符合组织相关规章制度,其履职享有高度独立性,可依据需要调阅相关资料。(6)顾问:由执行委员会委任,主要负责应询刑警组织有关科学方面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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